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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考点:技术合同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0-11-18 11:21:23

【所属章节】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九节 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知识点】技术合同 

【难易程度】☆ 

【重要程度】☆ 

一、 技术合同的主体 

A、B、C为3人科研小组,与乙(公司)签订了技术合同为乙(公司)研发技术。A、B、C为甲(公司)工作人员。 

1、当甲(公司)认可该3人科研小的研究成果时,甲(公司)就应对该研究成果承担责任。 

2、当甲(公司)不认可3人科研小的研究成果时,甲(公司)对该研究成果无需承担责任,研究小组人员应对该研究成果承担责任。 

3、当甲(公司)因为科研小组的研究成果而受益时,甲(公司)应承担受益范围内的相应责任。 

注:A、B、C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研究组织(如:课题组、工作室等。)的代表。甲、乙(公司)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 

二、技术合同的解除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合同: 

1.在约定的日期时乙(公司)未能向甲公司支付与技术合同相应的款项,经甲(公司)对乙(公司)进行催告后,再经过30天时乙(公司)仍不能付款,甲(公司)便可以要求解除该技术合同。 

2.在甲(公司)催告乙(公司)时,催告书上载明的付款时间超过了规定的30天时,按照催告书上规定的时间,乙(公司)到期未能履行其债务时,甲(公司)便可以要求解除该技术合同。 

三、职务技术合同成果 

职务技术合同成果的认定: 

1. 研究是研究人员的本职工作或者公司交付于研究人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2.在研究人员离职后的1年内,如果研究人员继续研究的技术成果是研究人员在职时研究的技术或者是在职时公司交付于研究人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但是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职务技术合同成果的权利: 

1. 研究的成果归属于在职时的公司。 

2. 研究的成果主要依靠的是该公司或其他组织时,研究成果属于该公司或其他组织。 

3. 研究出成果的研究人员在之前的在职公司向第三人转让研究成果时,应该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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